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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村镇常庄村屡屡出现丢狗事件无部门立案

    信息发布者:csjt0001
    2020-03-09 19:53:50    来源:常庄村政务信息网官方   原创

    喂养狗狗属于公民财产.jpg


    网讯:(常庄村政务信息网官方)

       以法律为准绳,用事实来说话。今天就江村镇常庄村丢狗事件一事,公开做出通报。

    事件一:

    2019年12月份,常庄村东头第四条南北街的小卖部哪一家的狗本以为是丢失,但是在一天后,却发现有人使用药狗丸将其狗狗毒死后扔进了本次柴火垛中。

      事件二、 2020年3月9日上午11:00,在扶沟县江村镇常庄村东头,却又出现丢狗事件,但是当事人去江村镇人民政府请求查询【蓝天卫士】时,值班人员却告知当事人,【蓝天卫士】只能时时查询不具备录制功能。而当事人在江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来后,前往江村镇派出所,当事人来到派出所值班室之后,却发现监控上面无常庄村的任何监控信息。当然,这有可能是常庄村公安监控摄像头已经无法使用而造成无法查询。

       而当事人在江村镇派出所回家家中后,在18:48分像扶沟县110指挥中心进行报案,但是,扶沟县110指挥中心接警员却告知当事人,这不能算上一起案件,无法处理。

       但是经过我们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来看,扶沟县110指挥中心接警员这样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行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人民群众享有监督政府执法权的条文规定。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同时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

       此事根据我们在你网上咨询律师而言,自己喂养的狗狗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

       由此看来,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为难情形,应当立即救援。当然根据此规定,扶沟县110指挥中心接警员,应当给与立案。

    此事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扶沟县110指挥中心18:48分的接警员已经违反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可以说是纵容包庇犯罪分子。

    我希望,通过这件事情之后,有关部门能够起到一定的管理作用,对此事进行严查严办。查到之后,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采取零容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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